楚雄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时间:2024-08-05 13:34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楚雄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楚雄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参加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无不宜担任法院聘用制人员的其他情形;

3.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5.具备计算机操作、岗位速录速记及办公软件应用等必须的业务技能;

6.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7.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8.同等条件下,具有法院系统书记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辞退的;

5.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四、招聘人数及岗位说明

书记员5名(男女不限),工作职责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4年8月5日至8月6日(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楚雄市阳光大道楚雄市人民法院5楼政治部503室;

(三)报名联系电话:0878—3386710,联系人:杨老师;

(四)报名所需材料:

1.填写好《楚雄市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下载方式:①登录楚雄市人民法院网在审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②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找到对应内容下载。)

2.身份证、毕业证件、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需带齐报名所需材料,到楚雄市人民法院现场报名。

(六)考试

1.考试由技能测试、面试组成,各项测试满分100分,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水平测试,考试综合成绩=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2.考生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内容为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和形象举止,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用。

(七)体检及政审

1.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体检规定组织实施;

2.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4.在体检、政审期间若出现放弃或不合格等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八)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公司与招聘人员签署用工协议,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到楚雄市人民法院相关岗位工作。

       六、人员储备

进入面试及综合成绩优秀未被录取的应聘人员,有资格成为递补储备人员,在岗位书记员空缺或其他原因补员时,根据面试情况和综合成绩依程序择优补录。储备补录期间至下一次公开招聘前。

       七、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我院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不负责保管或者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4.采取劳务派遣管理方式,到岗后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

5.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监督电话:0878—3899537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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