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时间:2021-07-19 14:56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安宁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第一部分

一、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业务基础管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安宁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三、本流程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失业保险参保核定业务、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两大部分,各要按照本流程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参保核定业务

失业保险参保核定管理由失业保险信息登记、缴费核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等环节构成。

第一节 失业保险信息登记

一、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属县(市)区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所需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信息登记表》。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登记时,需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信息登记表》,该表格信息需与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失业登记时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一致,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二)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情况特殊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

2、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情况表》;

2.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材料;

3.单位所属税务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无欠费的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注意事项:

1、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系统办理了注销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注销信息的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二、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就业登记后,为其职工向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所需材料:

《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自愿参保等:(1)法定代表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法定代表人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在云南省范围以外参加失业保险提供相关参保材料);(3)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务员(提供相关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外国人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护照(收复印件一份)及劳动合同(收复印件一份)、《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

3.港澳台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原用人单位应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所需材料:

《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按照失业登记时间、原因等为参保人员停保。

2.外国人办理停保登记时,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

3.港澳台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死亡、出国定居、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在职人员失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在当月1-15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

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国定居相关材料、入伍通知书、全日制学校录取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材料、在职人员失踪相关材料等,用人单位根据终止缴费原因提供相应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为用人单位在系统中进行办理。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办理终止缴费登记前不办理失业登记。

2.港澳台人员与大陆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终止缴费登记。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单位经办机构转移

   用人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转移登记。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转移通知书》;

2.单位转移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有未足额到账月份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完费凭证等材料。

注意事项:

1.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确认转移单位已全部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确认未足额到账月份税务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完费凭证等材料。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交由单位,同时在系统内做单位转移操作,参保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直接返给转出地经办机构存档。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

职工缴费基数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

所需材料: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

注意事项:

1.当月未申报失业保险业务变更的用人单位由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在系统内做统一核定。

2.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3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33号)中关于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相关要求申报。经办机构应加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做好审核、稽核工作。

第三节  失业保险费征缴

一、新参保单位税务信息确认

经办机构须在每月115日内完成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登记(逾期申报的在次月1-15日内进行登记)。

对在税务部门不能导入的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由税务部门在每月25日前反馈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次月15日前须在系统内补充、修改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

二、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确认

经办机构须在每月115日内在系统内完成单位基础信息变更。

三、失业保险费应征清册传输

经办机构确认当月失业保险费核定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完成失业保险费征集工作(特殊月份另行通知)。市级汇总后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要求将征收清册传输给税务部门。

四、待转金分配

对系统内有待转金的参保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待转金金额是否准确。符合待转金分配条件的参保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进行待转金分配。

 

第三部分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范围内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三、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社会保障卡;3.所属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四、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

2.失业人员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领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留作台账。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二日(含)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二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

3.失业人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留作台账。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五日(含)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每月在待遇发放到失业人员银行账号后,经办机构需在失业保险系统中待遇支付”—“反馈部平台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到账信息功能模块将失业保险金到账信息反馈到国家失业补助金申领平台,完成参保失业人员在部平台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发放工作。

五、注意事项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二节 失业保险生育补助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生育补助:1.在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2.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4.生育费用凭证(原件一份);

三、发放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3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生育补助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不可与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重复享受。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三节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失业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3.失业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培训缴费发票(原件一份);

三、发放标准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927号)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规定给予每人1000-2600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600-1200元的补贴。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四节 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一、申领条件

1.在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的失业人员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二、申领材料

1.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申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 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家属银行卡;4.申领失业保险丧葬抚恤金的还需附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参照云南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四、办理流程

由参保失业人员遗属向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遗属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节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个人部分不缴费且连续工作缴费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 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的书面申请;3.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三、发放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申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农民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农民工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1.符合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发条件的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的书面申请一份。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六节 失业保险创业补助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营业满三个月又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缴款凭证。

三、创业补助标准

符合申领创业补助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创业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创业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创业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1.在失业登记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创业补助。

2.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起算起。

3.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七节 失业保险升学补助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考入全日制学校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全日制学校入学录取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升学补助申领申请。

三、创业补助标准

符合申领升学补助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升学补助。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升学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升学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升学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1.领取升学补助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八节 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范围内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非云南省户籍失业人员。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申请》;4.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三、发放标准

符合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迁一次性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于次次月记发。

五、注意事项

1.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第九节  职工医疗保险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职工医疗保险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在此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未购买医疗保险。

二、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本人医保卡

三、发放标准

我市医疗保险较低缴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职工医疗保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填写《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失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之后符合条件正式受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稽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完成办理条件。办理医疗保险新增及接续手续在每个月15号前办理,当月办理次月享受。

五、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本人已购买医疗保险的,本人可放弃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若不放弃需暂停本人已购买医保才可代缴。

 

第四部分 附言

一、以上业务办理规程涉及的业务办理,经办机构要在云南省失业保险系统中完成。

二、经办机构应明确经办人、复核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及事权关系。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

三、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文档的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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