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公告

时间:2021-06-23 10:51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组织召开《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时间:20216101430分至1730分;听证地点: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一楼会议室;听证主持人: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听证代表应到11人,实到代表10人,决策发言人及纪检监察员、记录员等18人,共计28人参加会议,符合法定程序,听证会议程如下:

()听证主持人,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宣布听证事项、参会纪律、注意事项、介绍参会人员等情况。

(二)决策发言人,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宣读《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三)决策发言人,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专卖管理支部书记,对《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修订情况作了说明。

(四)决策发言人,彝良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法规办副主任,对《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合法性审查情况作了说明。

(五)听证代表,对《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发表意见并提问;决策发言人现场作了答辩。

()听证监察员,对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会作了总结性发言。

二、听证会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

与会代表就《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一致认为《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彝良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增加一条内容:

本规定(修订)自正式施行之日起,云南省彝良县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印发的《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彝烟专〔2020〕11号)同时废止。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彝良县烟草专卖局予以吸收采纳,现将《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进行公告。公告时间:2021611日至628日止。

附: 《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云南省彝良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1日       

 

 

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实施对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许可和管理,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彝良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根据“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彝良县辖区内近三年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具体情况,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适用于彝良县行政辖区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和雪茄烟。

第七条  对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密的区域,采用“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方式,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逐步优化。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类型。

(一)距离限制。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含发界安置点)零售点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2.乡(镇)主要街道(含已形成固定赶集周期的行政村主要街道)、旅游景区、综合批发市场等区域零售点间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特定区域人口+距离限制。

农村行政村中除已形成固定赶集周期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外的地方(不含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店、超市、商场、娱乐场所),户籍人口3000人以下的村,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户籍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村,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户籍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以上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三)特定区域总量+距离限制。

1.城区住宅小区: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一楼对外开放门店经营的,按每300户不突破1户的标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在开放式住宅小区内一楼对外开放门店经营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总量不限制。

2.具备安全资质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店、超市、商场、娱乐场所,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许可证,可以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

3.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同一大厅内总户数不超过2户;其与大厅内完全区隔的临街门面,按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生活区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办公区内不予设立。

第九条  户间间隔距离可降低10米类型。

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每天在12小时以上的餐饮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经营的残障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类型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持当地民政、残联、乡(镇)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不受距离、人口、总量限制类型。

(一)原持证零售点因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点在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100米以内,需新申办许可证的零售户。

(二)原持证零售点因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点距离幼儿园进出口通道30米以内,需新申办许可证的零售户。

(三)零售点登记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他特定因素(如自然人年龄大等)造成本人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此类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的,须持有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无人售货店铺。

(四)特定区域

1.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口通道30米范围内。

2.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口通道10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6.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以烟花爆竹、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等内容为主营业务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8.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昭通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规定的,除享受本规定优先的外,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部分问题的明确。

(一)间隔距离

现场核查“间隔距离”是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主要测量标准如下: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2.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进出口通道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二)营业面积

现场营业面积的认定: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无房产证或房产证信息不足以认定现场营业面积的,按烟草专卖实地勘验人员实地测量核定的面积认定。现场营业面积不包括固定物理隔断的独立生活起居、车库、独立仓储、独立办公区域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能以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2.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需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标识。

3.该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4.该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方式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修订)自20217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730日。在有效期内,因彝良县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修订)所称的“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修订)由云南省彝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修订)自2021730日起施行。云南省彝良县烟草专卖局202012月印发的《彝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彝烟专〔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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