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报告

时间:2021-06-22 17:14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件:1、云南省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报告

2、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云南省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听证会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鲁甸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云南省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走访调研卷烟零售户、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消费者,并作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为了在行政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鲁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6月3日在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了《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1年5月11日,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在鲁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1年5月21日,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确定了听证主持人,明确了专卖科科长作为决策发言人和鲁甸县司法局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46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卷烟零售客户代表、申请卷烟零售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指定了1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1年5月21日,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在发布第1号公告的网站发布了《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规定(修订)》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年6月3日,听证会在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副局长宋云主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1名决策发言人、1名听证监察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卷烟零售客户代表、申请卷烟零售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到会,听证代表到会46名(符合规定人数);并特别邀请了鲁甸县新闻中心记者参加听证会并做新闻报导。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作总结;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听证监察人出具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到会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定(草案)》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卷烟经营户代表认为,合理布局烟草专卖零售点能够报账零售户的合理利润,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代表认为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下,遵循总量合理、距离恰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卷烟经营户数,既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又能让烟草消费者能方便消费、放心消费,同时还能保持零售户之间的合理竞争;待办证经营户代表认为鲁甸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布局合理,能够有效的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有利于地区整体发展和个体发展。

(二)听证代表均对《云南省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规划的在幼儿园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予办证给予了高度认同。在距离幼儿园一定范围内不予办证是该规定(修订)在保护幼儿健康成长上做出的特别关怀,同时也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内涵。

(三)听证代表普遍认为《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规定鲁甸县城所在地主要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乡、镇、村主要街道及乡镇集贸市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还是较为合理,新增合理布局规划区域的重点是目前零售许可证还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国家扩建、改建重点项目的公路沿线,或者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尽可能充分尊重和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在今后的受理和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并积极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服务工作。

 

 

 

附件2:

鲁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依法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2020〕17号)、《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的指导意见》(昭烟专〔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情况和烟草制品零售户的经营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国家、申请人、烟草制品零售户、消费者均衡利益,切实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分类施策原则、尊重历史原则。

第四条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等情况,本规定统筹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五条  对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密的区域,采用“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方式,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逐步优化。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鲁甸县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标准

第八条  鲁甸县城(太阳湖社区、文昌宫社区、民富社区、卧龙社区、石桥社区、保健社区、阳光社区、卯家湾新区)所在地主要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根据城市建设范围适度扩展。

第九条  乡、镇、村主要街道、乡镇集贸市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第十条  非集贸市场的行政村,设立2-3个零售点(不超过3个),距离间隔参照第九条。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综合批发市场合理化布局标准:按每50户店面设立1个零售点,距离间隔参照第九条。

第十二条  汽车站候车厅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零售点1个。

第十三条  取得安全认定的加油(气)站,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许可证,可以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四条  相对封闭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内,按照每1000人不突破3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在小区一楼对外开放门店经营的,按每500户内不突破1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三)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卷烟经营企业或个人按需求设立零售点。

(四)工期一年以上的在建工地内,按照每1000人不突破3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五)封闭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认定标准  幼儿园的认定统一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核准的幼儿园为准,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场所。

第十六条  特别或特殊区域的零售点,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烟酒商店(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零售点间隔距离降低10米设置。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需变更许可范围的。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政策。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经营的残障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不受距离限制的类型:

(一)因中小学校新建、改造等原因造成零售户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100米以内,需搬迁新申办许可证的零售户。

(二)对幼儿园周边30米以内零售户调整经营地址的。

(三)零售户登记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其家庭成员(以户口册为准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因街道规划,零售户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门牌号发生变化,经实地核查确认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一)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

(二)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籽种、烟花爆竹、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母婴店、培训咨询等专业性较强,以及除带独立营业部的酒店、娱乐场所、餐饮、大排挡,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中小学校进出口通道100米范围内; 

6、幼儿园进出口通道30米范围内;

7、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等重点防火范围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有独立经营烟草制品陈列的专柜。

(三)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四)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销售零售商品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楼梯过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五)经营场所应是固定、合法建筑,不得是临时搭建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等,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审查通过后,报鲁甸县司法局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根据届时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等情况,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重新布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同向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现场核查“间隔距离”按“边对边”原则测量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设置幼儿园造成原零售户进入控制红线的许可证处理

对于因新设置幼儿园,造成周边原来正常经营的零售户被动进入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控制红线内的零售户,在其许可核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内,不作调整,待其许可核准的有效期时间到期后,不再延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区域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规定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满足需求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云南省鲁甸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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