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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时间:2021-06-18 16:39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现将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每年12月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12月12日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日。
四、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五、森林草原防火区: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其他地类。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实施烧除、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起草原火灾的,按照《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确需野外生产用火及其他用火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相关机构批准方可进行,但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林区草原一律实行禁火管理,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设置的临时性防火检查站(点)要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八、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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