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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17 16:41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筹建机关)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资产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四)证明的内容
拟设立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拟设立的_____事务所设立资产为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现承诺自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之日起30日内缴清出资。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名/捺印):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