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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6-16 17:03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做大做强,依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起草了《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更加完善。现对《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网上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止。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lxxgk@qq.com(注明“《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二)给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写信,信封上请注明“《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通讯地址:石林县东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背后。邮编:652200
(三)在石林县政府门户网站书记县长信箱上直接留言反馈,留言地址:http://kmsl.gov.cn/ldxx/#/。
石林彝族自治县
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做大做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建材,是指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开采天然砂石(大理石、石灰石、玄武岩、砂岩等)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装饰石材、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
第二章 规划和布局
第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石材开采及加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石林县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严禁新建石材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项目。已在上述范围内建成的开采矿山和加工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关停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五条 新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必须按规划布局统一进入云南石林石材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石材产业园区),鼓励现有装饰石材加工企业进入石材产业园区聚集发展。现有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可依托矿山就近发展,但必须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的规范要求。
第三章 条件与规模
第七条 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需办理完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用地、规划、安全生产、采矿、排污、水土保持、林业、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 荒料开采主体原则上同下游装饰石材加工企业相一致。
第九条 矿山开采应坚持“一矿一主一证”的原则,强化管理,严禁私挖滥采、越界开采。已有矿山,县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完后,原矿权人应依法申请关闭退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矿山资源优先向优强企业倾斜配置。
第十条 装饰石材荒料开采项目规模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开采规模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必须位于石材产业园区,且投资规模不小于2000万元,年加工能力不小于20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矿山开采规模须符合《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要求。原则上每个采矿许可证可申报1个建筑用石料生产加工项目,项目必须到达绿色环保要求且年生产规模不小于80万吨。
第十三条 石林县内的砂石开采和加工企业必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对2022年底达不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2023年淘汰40%,2024年淘汰30%,2025年全部淘汰。
第十四条 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矿山建设、生产要符合《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
第十五条 矿山开采主体必须依据相关要求,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安全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水土保持及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安全、有序、科学、合理开采。
第四章 设备工艺与技术
第十六条 装饰石材开采应引进和采用无爆破技术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实施现代化、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提高石材开采荒料率和达标率。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材加工技术,完善废弃物综合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废料、废渣综合利用和水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开采技术和设备。
第十九条 荒料开采应具备压气、凿岩、锯切、吊装运输、废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辅设备,并按照各类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条 矿山设备应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严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吊装和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 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具有与装饰石材加工规模相匹配的金刚石圆盘锯或金刚砂锯,抛光、切边及给排水、收尘等主、辅设备,并按照各类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设备。
第五章 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绿色生态发展。正确处理石材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大技术引进和改造力度,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决淘汰爆破采矿、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坚持综合整治。开采矿山应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对关闭的矿山,原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并通过验收。未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或虽然实施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得申请新的采矿权或再从事矿山开采行业,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石材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处置和石粉废弃物回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边角料、废渣必须分类存放和清运,经处置后方能向外清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
第二十五条 板材加工、打磨抛光、切边、雕刻车间必须配备通排风和降尘、收尘装置,必须为员工配备防尘、防噪音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必须配套建设石浆和污水收集沉淀处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石浆和污水向厂区外部环境直排。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废料、废渣综合利用和水循环利用,实行清洁生产。鼓励利用废弃石料发展建筑砂石料或新型建材产品。用石材废料加工碎石、石粉的,必须进行封闭生产,避免粉尘污染。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集装箱“公铁联运”,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砂石料必须实行全密封集装箱运输,防止物料洒落及扬尘,厂内运输道路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必须采取有效清洗措施。运输车辆按规定实行超限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石林县非煤矿产资源行业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0〕10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对新型建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施信息共享,统一技术质量标准;做好“石林石材”品牌的打造、宣传以及新产品研发、营销网络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石林石材”的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生态环境、水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新型建材开采和加工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建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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