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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石林县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半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公告
时间:2021-06-16 17:04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半年社会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的公告
全县广大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升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效率,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县即日起启动2021年度上半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2021年4月30日前办理各项待遇领取手续的待遇领取人员:
第一类: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
第二类: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类: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类: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
三、认证方式
认证采取本人自助认证和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大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即在认证时间段内,按照领取类别由本人或他人协助通过下列五种方式完成资格认证。
方法一:APP自助认证
当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即第一、第四类人员,建议使用“云南办事通”或“云南人社12333”APP通过人脸识别操作,为本人或他人完成“刷脸认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方法二:单位经办人员开展认证
当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第二类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开展认证。
方法三: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村)社保信息员开展认证
当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原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第三类人员,按居住地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村)社保信息员开展认证,以社区(村)社保信息员开展认证为主,也可以持有效证件到县、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现场认证。
方法四: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资格认证
无法完成自助认证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待遇享受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如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现场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方法五:社保部门一对一认证
通过上述常规认证方式无法完成认证的人群(包括高龄、因病长期住院、行动不便及鳏寡独孤等特殊人员)可由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社保信息员上门开展慰问服务认证。长期居住异地的待遇享受人员,可联系我县各级社保部门远程协助进行资格认证。
未能及时完成资格认证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进一步比对大数据取得相应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认证时间结束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认证情况及大数据比对结果,对未通过认证(认证未成功)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应待遇,经核实,确实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将恢复发放(补发)应领取待遇。
(二)领取待遇人员失踪、死亡、被判刑收监的将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
(三)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因单位或亲属未及时办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多支付被领取的金额,应足额退还。
(四)对多领、冒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责令退还已多领、冒领的金额;对拒不退还的,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林县社保局联系电话:0871-67792020;
0871-67796587;
石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联系电话:0871-67745981;
0871-67791276;
石林县社会保险局 石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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